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709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固区九牧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闽兴建材城********。
经营者:林民凡。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固区九牧建材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