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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嘉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嘉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嘉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藤湖路**。

法定代表人:郑水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好嘉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山区环市大道**(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育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好嘉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嘉缘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欧菲士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欧菲士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藤湖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应予撤销。

好嘉缘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结合欧菲士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后的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因此,无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此前是否曾经被本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起,该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都确定无权受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一方面,,被诉侵权人欧菲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另一方面,涉案专利权人好嘉缘公司提交的(2019)粤江蓬江第217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初步证明其系在广东省佛山市购得被诉侵权产品,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亦在广东省佛山市。

。

鉴于在案事实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佛山市构成本案一个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施行跨区域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欧菲士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文琳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欧宏伟、李自柱 法官助理:陈文琳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涉案专利 “一种脚垫支架”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362159.9)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好嘉缘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佛山市欧菲士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能否移送至被诉侵权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因此,无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此前是否曾经被本院指定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起,该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都确定无权受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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