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0253号 原告:金贤智,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槐,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秋,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新龙普兰特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附**。
法定代表人:洛桑次仁。
原告金贤智与被告成都高新龙普兰特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金贤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贤智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贤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贤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