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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237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燕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23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燕华,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燕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同年10月23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怡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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