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7085号原告:(株)京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锺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山,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一刀动漫玩具商行。
经营者:章小红。
原告(株)京恩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一刀动漫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京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株)京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