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1032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系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玲,系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红,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东陂管理处矮岭村****,公民身份号码360************626。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