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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付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3民初10328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付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付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1032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系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玲,系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红,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东陂管理处矮岭村****,公民身份号码360************626。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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