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57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鑫铠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运河壹号食汇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2D。
法定代表人:李延青。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鑫铠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