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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创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9258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创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创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925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创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中深花园**2906法定代表人:曹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业双,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创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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