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37号原告:深圳市纳安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原泰宇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战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谢威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纳安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战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一种用于汽车的可个性定制图案无损加装的迎宾灯”。
本院于****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深圳市纳安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纳安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