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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恒泽宇商行、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40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恒泽宇商行、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恒泽宇商行;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肖理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知民初9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恒泽宇商行,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乌伊西路庆源大厦**。

经营者:郭星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杜林拜街东三巷**/div> 法定代表人:何玲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平原林场/div> 法定代表人:肖理军,该酒厂经理。

被告:肖理军,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公司)与被告昌吉市恒泽宇商行(以下简称恒泽宇商行)、伊犁嘉栗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栗王公司)、玛纳斯县伊州春酒厂(以下简称伊州春酒厂)、肖理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伊力特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恒泽宇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现原告伊力特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恒泽宇商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吉市恒泽宇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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