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679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石角镇鸿达商行,地址:佛冈县********侧(106国道旁志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宿舍楼下)。
经营者:胡辛庚。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冈县石角镇鸿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