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04号 原告:黄超,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给水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街道人民路昌建广场SOHO写字楼1312。
经营者:胡朋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超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给水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黄超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原告黄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