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17号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新泾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费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军,公司员工。
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v> 法定代表人:JANHENNINGMEHLFELDT。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