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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116-1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1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海亮,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封丘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新鹏,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延津县被申请人: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名仁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0BM6K6D地址:延津县城关镇东街塔北小区10号法定代表人:周建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4LT0R2P地址:封丘县陈固镇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周建鹏,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海亮、李新鹏和被申请人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豫0703知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20521909号“名趣”注册商标,禁止办理转让,禁止办理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事项。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20521909号“名趣”注册商标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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