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74号 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岘口村正街**。
法定代表人夏蓓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1日,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群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