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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1052号
案件名称林晓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晓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0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晓鸣,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晓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始,被告人林晓鸣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矿泉北街6号201房,购买OMEGA、CARTIER手表品牌零配件后自行组装再销售整表。

2020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林晓鸣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林晓鸣、其妻子陈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和上址合计缴获缴获假冒Cartier和OMEGA品牌的手表合计544块以及准备用于组装的Cartier表头720个、Cartier表面2000片、Cartier表带3000条,OMEGA表面8000片,OMEGA表带1000条(经统计,上述手表和零配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02900元)、制作工具一批。

截止2020年5月21日,涉案Cartier、OMEG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

公诉人随案移送扣押的手表和零配件等物证、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晓鸣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晓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晓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始,被告人林晓鸣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矿泉北街6号201房,购买OMEGA、CARTIER手表品牌零配件后自行组装成整表并销售。

2020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林晓鸣抓获归案,在被告人林晓鸣、其妻子陈某2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和上址缴获假冒CARTIER和OMEGA品牌的手表合计544块以及准备用于组装的CARTIER表头720个、CARTIER表面2000片、CARTIER表带3000条,OMEGA表面8000片,OMEGA表带1000条(经统计,上述手表和零配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02900元)、制作工具一批。

截止2020年5月21日,涉案CARTIER、OMEGA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房地产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和零配件、制表工具,OMEGA、CARTIER商标代理人委托书、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初步鉴定书,被侵权商标委托代理人唐鄧的陈述及辨认,证人陈某1、赖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2020]K4401041808002020050418号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林晓鸣的供述、主体身份材料、指纹检索回执等,被告人林晓鸣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鸣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晓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晓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零配件一批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根据被告人林晓鸣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晓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544只、表头等零配件合计14720只,作案工具14件、抛光机和压机各1台(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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