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088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幼珠,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鸿,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剑芳,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婷婷,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郑元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