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394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洋洋烟酒行,经营场所:吉林省公主岭市棉麻家属楼下。
经营者: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洋洋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