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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个旧市富侨足疗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25执333号
案件名称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个旧市富侨足疗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个旧市富侨足疗店;普娜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个旧市富侨足疗店,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v>经营者:普娜。

被执行人:普娜,女,1991年7月8日出生,彝族,住红河州个旧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辰希健康公司”)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富桥足疗店(以下简称“富侨足疗店”)、普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作出的(2019)云25民初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个旧市富侨足疗店、普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案件执行费3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普娜下落不明。

2、2020年8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9月29日,本院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红河州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普娜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0年9月30日,本院委托个旧市人民法院至协助机关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富桥足疗店已于2019年5月17日注销,被执行人普娜名下无不动产、商品房备案登记信息。

5、2020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被执行人住所地个旧市火把冲村村委会主任,对被执行人普娜的财产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普娜已有多年未回家,在居住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电话约谈被执行人普娜之舅舅,经询问,其未能提供普娜的联系方式,不知晓普娜现在所在地。

6、2020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电话、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询问其是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案件执行费350元。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富侨足疗店、普娜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富侨足疗店、普娜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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