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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1084号
案件名称沈玉红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玉红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玉红,女,1973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71973010217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 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 标识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 月28日经龙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 逮捕。

辩护人林上乾,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安雷,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666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沈玉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9月2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玉红及辩护人林上乾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秦某(已判)等人在未 经劲牌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湖北省荆门 市京山县窑山村93号等地生产假冒毛铺苦荞酒等品牌白酒进行销 售,并委托林天仕(已判)在浙江省龙港市生产制造假冒毛铺苦 荞酒(金荞、黑荞、小荞)三个品种的全包包装(含外箱、内盒、 手提袋、标识)。

2017年10月,被告人沈玉红接受林天仕委托, 到苍南县钱库镇找到八开印刷机老板(身份不清)印制假冒“毛 铺苦荞酒”小荞品种的商标标识并交给林天仕,由林天仕提供给 秦某用于制造假酒,后公安机关从秦某的上述窝点查扣印有 “”的商标标识96000件。

被告人沈玉红于2020年5月21日11时许经传唤到案接受调 查。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0137629号“毛铺”商标经我国商标局 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劲牌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2 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沈玉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玉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 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 3- 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商标注册证;

证人林 天仕、秦某的证言;

被告人沈玉红的供述和辩解;

搜查笔录及 照片、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毛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 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沈玉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的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玉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 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玉红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玉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 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 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4- 被告人沈玉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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