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32号 原告:郁幼幼,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旌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舒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幼幼与被告上海旌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郁幼幼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3日,原告郁幼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幼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幼幼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郁幼幼负担。
原告郁幼幼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