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331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豆浆快餐店,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赵德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清,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豆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