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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名县昊程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名县昊程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昊程家电维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8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昊程家电维修中心,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旧治乡三里店村名府路东转盘东南角)大海家电。

经营者:彭海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大名县昊程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

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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