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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与株式会社精工油墨(SEIKO ADVANCE 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821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与株式会社精工油墨(SEIKO ADVANCE 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SEIKO ADVANCE LTD);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8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北岸一路********。

经营者:朱旺斌,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62************0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SEIKOADVANCELTD),,住所地为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地52-27-5MINAMI-IKEBUKUROTOSHIMA-KUTOKYOJAPAN)。

代表人:平粟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SEIKOADVANCE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5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东莞市黄江锦荣印刷器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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