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09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
委托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速卖跨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405。
法定代表人:马宏。
被执行人:深圳易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405。
法定代表人:马宏。
被执行人:深圳亦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405。
法定代表人:马宏。
关于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深圳速卖跨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易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亦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2214、2217、221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深圳速卖跨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易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亦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根据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3644.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速卖跨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易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亦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及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反馈均未见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0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马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0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