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66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新美城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九龙坡区民盛路****-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D9BE80。
经营者:文彦。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新美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9日,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