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贵溪市平价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6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贵溪市平价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贵溪市平价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民初5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西永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市平价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城南江滨花苑****店铺,注册号:360681600128712。

经营者:金球光。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贵溪市平价眼镜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