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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张子威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529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张子威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张子威家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29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张子威家具城,,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黄楼行政村张店集东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TE2BJ48。

经营者:张子威。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张子威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调解,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张子威家具城达成和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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