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03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泽英,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金广益五金厂,经营场所:高要市金利镇金广益五金厂。
经营者:陈泽英。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金广益五金厂、陈泽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金广益五金厂、陈泽英应向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8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
同时还委托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镇金广益五金厂、陈泽英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泽英银行账户14075.76元,扣除执行费109.49元,已发放执行款13966.27元给申请执行人。
关于被执行人陈泽英名下位于肇庆市××区金利镇××星××队宅基地,本院已向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4执649号案发函参与分配。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