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431号之二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
投资人:徐某某,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