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4号 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71517677。
法定代表人:周耀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江,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皓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7G2M88。
法定代表人:方陈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婷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皓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皓高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5000元”,撤回申请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9日,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