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2执恢516号 关于被执行人陈建聪、王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聪、王帅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此案已经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吉0102刑初232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