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229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济南历下加勉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赵天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加勉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