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73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互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边山南工业区南区二路1号4层建筑物的首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互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7日立案。
经查,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