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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沙河口区尚爱饭简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5064号
案件名称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沙河口区尚爱饭简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沙河口区尚爱饭简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064号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婧婷,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博,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沙河口区尚爱饭简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XL009(巷里巷外)。

经营者谭新磊。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尚爱饭简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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