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488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新达眼镜店,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盛兴路**/div>经营者:张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孝保,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先港,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新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