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异653号申请执行人: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伊桑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PA001铺。
法定代表人:张赤婆。
第三人:蔡胜健,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建辉和被执行人广州市伊桑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17)粤01执5809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利建辉以广州市伊桑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蔡胜健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蔡胜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9月17日举行了听证,利建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蔡胜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参加了听证。
在本院审查期间,利建辉自愿撤回对(2020)粤01执异653号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利建辉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利建辉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