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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阜阳市启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202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阜阳市启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阜阳市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阜阳市启明食品有限公司;蒙城县范集利达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202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安徽阜阳工业园区繁华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W10C6K。

法定代表人:高啟明。

被告:阜阳市启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繁华路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5901722157。

法定代表人:徐梅。

被告:蒙城县范集利达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范集015乡道和037县道交叉口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T9AHB1U。

经营者:邓旭。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启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蒙城县范集利达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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