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202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安徽阜阳工业园区繁华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W10C6K。
法定代表人:高啟明。
被告:阜阳市启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繁华路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5901722157。
法定代表人:徐梅。
被告:蒙城县范集利达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范集015乡道和037县道交叉口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T9AHB1U。
经营者:邓旭。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启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蒙城县范集利达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