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6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老三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岔道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5PMQF15。
经营者:熊永娣,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老三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