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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名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094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名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名尚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09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宝屯村宝塘厦水围市*****,注册号为441********1540。

经营者:林日明,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鹏,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11。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90000元。

原告当庭申请撤回第1项诉请。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称因时间久远,不清楚是否有销售案涉衣服。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帽子,T恤衫;牛仔裤;短裤;茄克;内衣;运动鞋;运动服;童装;皮带),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

后经核准,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于2015年12月6日转让给品牌索引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

品牌索引公司书面确认原告是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在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时使用上述知识产权;并且,原告获得授权经营用于特许商品销售的实体零售店和网上零售店、主题餐厅、咖啡厅、主题乐园和各类促销活动。

独占许可使用的商标包含涉案注册号为第7997777号的商标。

二、侵权情况:2017年10月1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根据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叶倩云收到一件运单编号为280641160300的百世快递货物,该货物外包装完整,签收后至拆包前,该货物由公证人员保管,2017年10月14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该货物进行拆包,并从中抽取一套“衣服”交由公证人员进行封存。

2017年11月22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等现场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及截图保存在1688网站中交易前述货物的相关网页、前述货物物流信息的相关网页、前述交易所涉卖方信息的相关网页及网店内部分产品的销售信息等。

2017年12月7日,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945号公证书,附件截图202张及“订单详情预览1”一份,显示销售店铺名称为东莞市**名尚服装店。

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记得是否有销售过案涉衣服。

原告主张被告的店铺中共有12条销售链接对应的服装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单价均在20元以下。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图形整体相同,文字部分均为英文字母“pancoat”,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赔偿数额:被告成立于2012年6月19日,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

本案中,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且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控侵权商品价值;

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内容一、限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经营者林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给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68元,由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经营者林日明)负担人民币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经营者林日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秀琳人民陪审员  高君艳人民陪审员  麦建妍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森森附表原告注册商标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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