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4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被告:涟水县金龙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军民久隆家具城****。
经营者:周美平,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金龙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