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7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鑫洲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城内无极路西段路南。
经营者:李彪。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鑫洲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