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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489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89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南段**。

经营者:张巧宾。

被告:张巧宾,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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