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124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22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Y。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浩鑫(深圳市南山区卡美尔商行经营者,该店于2020年5月20日注销),男,汉族,199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浩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余款人民币1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