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5号 原告:胡西西,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县森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辛店镇刘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MA094BF7X5。
法定代表人:赵令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西西诉被告任县森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西西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任县森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西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胡西西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西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西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西西负担。
原告胡西西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