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524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永,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住山东省莱西市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峰人民陪审员 邱兆深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