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82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风明装璜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K,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新路印刷厂南首**门面房/div>经营者:谢凤明,男,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谢凤明,男,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风明装璜材料经营部、谢凤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风明装璜材料经营部、谢凤明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风明装璜材料经营部、谢凤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0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