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12号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陈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珠穆朗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万光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穆朗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