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438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天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天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10月9日,原告孔玮以与被告扬州市天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