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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金挺、王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7刑初9号
案件名称雷金挺、王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皖07刑初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金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1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严高上,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永铭,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维,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1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9日被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国战,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1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文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瑞峰,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1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金彪,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守根,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31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3日被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晋泽,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君,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二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及其辩护人严高上、王加强、项多章、吴金彪、张晋泽、余永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在浙江省义乌市从事画材生意。

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王维购进口罩向社会加价销售以牟利。

同年1月24日,王维通过被告人韩瑞峰联系到被告人江守根,江守根联系到被告人凌君购买口罩。

凌君将此事告知其父亲被告人凌国战,凌国战从被告人雷金挺处购买口罩并加价转售给王维。

次日凌晨,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六被告人在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附近交易明知是劣质仿冒标有“3M”商标的3M9001、3M9002V两种型号口罩2万余只。

当晚,王维转账支付给凌国战132500元;

凌国战转账支付给雷金挺80000元;

凌国战转账支付给江守根20000元,江守根自留6500元后转账支付给韩瑞峰13500元,后江守根又找凌君索要1000元。

王维购得口罩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向社会销售并于当日路过铜陵市时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将口罩发往河南洛阳、郑州等地,查明销售金额14.54余万元,非法获利2.35万元。

其中,在铜陵物流公司发货时,王维以每只12元的价格卖给铜陵市人娄某3M9001型号口罩1950只,得款23400元。

同年1月26日,娄某发现口罩系假冒“3M”口罩,经与王维联系退款未果。

同年1月30日,娄某向铜陵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3M9002V型号口罩471只、3M9001口罩301只。

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王维、韩瑞峰、江守根共同犯罪中,王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韩瑞峰、江守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在凌国战、凌君共同犯罪中,凌国战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凌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凌国战、江守根、凌君的辩护人还提出凌国战、江守根、凌君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王维打算购进口罩进行销售牟利。

同年1月24日,王维通过被告人韩瑞峰联系到被告人江守根,江守根联系到被告人凌君购买口罩。

凌君将此事告知其父亲被告人凌国战,凌国战从被告人雷金挺处购买口罩并加价转售给王维。

次日凌晨,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六被告人明知是仿冒3M商标的劣质口罩,仍在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附近交易了2万余只假冒3M9001、3M9002V两种型号的口罩。

当晚,王维转账支付给凌国战132500元,凌国战转账支付给雷金挺80000元,凌国战转账支付给江守根20000元,江守根自留6500元后转账支付给韩瑞峰13500元,后江守根又找凌君索要了1000元。

王维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将其购买的口罩向社会销售。

在路过铜陵市时,王维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将口罩发往河南洛阳、郑州等地。

在铜陵物流公司,王维当场以每只12元的价格卖给娄某3M9001型号口罩1950只,得款23400元。

同年1月26日,娄某发现口罩系假冒“3M”口罩,经与王维联系退款未果。

同年1月30日,娄某向铜陵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王维销售口罩的金额共计14.54余万元,非法获利2.3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3M9002V型号口罩471只、3M9001口罩301只。

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雷金挺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王维退出违法所得2.35元,被告人凌国战、凌君退出违法所得3.15万元,被告人韩瑞峰退出违法所得1.35万元,被告人江守根退出违法所得0.7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随案移送的3M9001型号一箱301只、3M9002V型号二箱471只证明涉案口罩的具体情况。

(二)书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证明本案的立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2月23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将王维抓获并押解回铜。

2020年2月25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侦查人员至凌国战家中未找到凌国战,后凌国战主动电话联系民警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2月27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打电话将江守根约至桐城市公安局附近,并将其押解回铜。

2020年2月29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在当地派出所配合下,将雷金挺约至当地派出所,并将其押解回铜,其到案后拒不交待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9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在韩瑞峰的租住屋里将其抓获,并押解回铜。

韩瑞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5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民警接到凌君电话,称其父亲被公安机关带走,自己害怕要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后凌君在家人陪同下前往铜陵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银行卡信息及凌国战、王维银行账户流水、提取笔录证明:2020年1月25日,凌国战收到王维132500元,并4次向雷金挺转账共8万。

2020年1月25日,王维向凌国战转账了132500元。

2020年1月31日,苗某通过微信给王维转账5万元。

4.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无违法犯罪记录。

雷金挺在2014年因聚赌被处以行政处罚,罚款300元,没收赌资700元和赌具扑克牌三副。

5.拘留证和拘留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情况说明、通知书及回执、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入所羁押审批表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明了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明各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三)证人证言1.证人娄某的证言证明:今年1月25日下午15时左右,他在浩润汽贸城顺丰发货点发现顺丰发货的仓库里摆放了许多未发货的口罩,因为是疫情期间,口罩很难买,他通过顺丰的发货员联系上口罩的发货人,就问那个老板还有没有口罩,他也想买,那个老板跟他讲口罩12元一只,他当场支付了2400元,买了四盒。

然后他用微信传到朋友圈,有朋友让他代买,他又买了35盒。

结果当天晚上,有一个工商局的朋友打电话给他,告诉他这是假口罩。

在第二天他就联系了那个老板,希望对方退款,那个老板要当面解决。

大概在1月26日下午三点钟左右,他还没等到对方,感觉对方是在拖延时间,就报案了。

他通过3.15平台将口罩寄到上海的总部进行了鉴定,确定口罩是仿冒的,不是3M公司生产的。

卖口罩的老板,他就见过一面,年龄35岁左右,身高173cm左右,头发不长,当时的发货单上名字叫王维,手机号码是158××××****,那个老板的车是辆白色的江淮JAC,车牌是浙G×××**,别的就不清楚了。

他总共买了39盒,花了23400元。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与娄某是朋友,大概是正月初四的时候,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客户投诉单,投诉人是娄某。

娄某交给他几只3M-9001口罩,他联系到3M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全权代理机构“上海市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快递过去两只样品。

市场局也出具了委托书,寄到上海市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20年2月13日,收到鉴定结果的时间是2020年2月24日左右,他将鉴定结果给了投诉人娄某。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年初一,王维在微信上发售卖口罩的广告,他通过微信跟王维订了2000只3M-9001口罩,商品价格是9元钱。

今年大年初一,王维通过铜陵的顺丰快递给他发了2000只,他通过微信给王维转过去18000元,他是正月初六收到的口罩。

当时他就拿出一只试戴了一下,感觉塑料味道太重,与在药店购买的3M口罩有区别,又对比一下外包装,外包装一模一样,就像高仿品,他就联系了王维,王维直接说这些口罩是假的,可以退货退钱。

但是他不能退货了,因为这些货已经交付王维分批代发给其他客户了。

这2000只口罩是分批发的。

他让王维向新乡市红旗区金色奥元小星星发了500只,向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地下广场1031的佳佳发了100只,向焦作市、沁阳市步行街欧米女装丁方村发了100只,然后向他自己发了1300只,总共2000只。

只有小星星跟他反映这些3M口罩有问题,但是他没有退款,因为小星星这些口罩已经卖出去了,查不到了。

这些口罩他自己留了125只,剩下的都发给了大概四五十个客户,每家二三十只不等,具体哪些客户现在不记得了。

4.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今年初一上午,王维打电话给他说要他代销口罩,说在安徽购了一批口罩,先发给他一批,意思就是说在网上卖,需要发货他就帮忙发货。

当天,王维就通过顺丰快递给他发了26箱,总共13000只口罩,他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给了王维,按6元一只,还欠王维25000元货款。

正月初二,王维打了电话给他说,自己加点钱卖也可以,可以赚点利润,他就同意了。

然后,他就开始在微信群里面寻找要买口罩的,他通过微信号×××(微信名字慕色诚招代理)的客户大约卖了五六千只。

通过微信号×××(微信名叫牛油果)发了500只,对方收货之后,说口罩有问题,他把钱退给了这个客户,客户退给了他200多个口罩,其余的口罩他已经卖掉了。

他还在网上卖给了微信号×××(微信名叫球球)的客户100只。

从王维处购买的是26箱3M-9001型号口罩,总计13000只。

剩余的六七千只左右口罩,他在家门前烧掉了。

知道这些是假口罩是在2020年1月31日晚上,也就是他打款的当天,他打电话给王维问到底发的13000只口罩有没有问题,王维就承认是假的口罩,他说假的不能卖了,王维说不行就捐出去,他没有同意,王维说再不行的话就全部烧了吧。

5.证人冀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4日下午三点左右的时候,他老公王维和她说要到安徽桐城去拿一批口罩,她不放心,就一起去了。

当天晚上大概10点左右到的桐城,她在桐城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住下来,王维开车出去拿货,快到凌晨的时候她老公回来了一次说没有拿到货。

然后次日(1月25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她老公又出去了,说是去拿货,应该是快到5点的时候回来说货已经拿到了,他们就休息到上午10点出发。

听说义乌不好发货,路过铜陵,就想在铜陵发货,发货的时候正好有个当地人看见了,就向他们买了一批货。

正月初四,她听老公的山西客户讲这些口罩是假的,然后退了一些,现在应该有几百只放在她姨吴某家。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今年正月初五六时,王维和冀某一道来她家,大概是正月二十七八走的,王维夫妻俩到了她家带了两箱口罩,说给他们一家用,她也没有问口罩是从哪来的,当时带来的口罩应该有500多只,他们用了几十个,交给公安机关485个。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雷金挺的供述:元月19日左右,他自己家的口罩卖完了,24日晚上卖给凌国战的口罩是他22日左右在青草镇桥头梗的口罩交易市场收的,当时一共收了1.9万只标有3M的口罩,其中带阀的0.15万只,不带阀的1.75万只。

他收的时候知道这些不是3M的正品,对方也跟他讲是高仿的。

当天在那个口罩交易市场的时候,买卖口罩的人都比较疯,不断加价,最后他以7.25万元买下了那批口罩,现金支付的。

带阀的6箱,一箱250只,不带阀的35箱,一箱500只。

平时他就卖给凌国战一些自己家生产的口罩。

23日凌国战到他家,看到3M口罩,就要了这些口罩。

24日凌国战通过微信给他打了1万元定金,然后凌国战让他开车送货,1.9万只标有3M的口罩,其中带阀的6元一个,不带阀的4元一个,给他的货款一共是8万元,包括之前付的1万元定金。

2.被告人王维的供述:当晚交易的时候,他就知道那是假的口罩,凌君和凌国战跟他讲这些口罩是高仿3M的。

韩瑞峰、江守根都知道口罩是假的。

雷金挺是口罩工厂老板,口罩就是雷金挺送的货。

当晚他知道是从凌国战那买的口罩,后想想真正的供货人应当是雷金挺。

因为他转的钱一直没有到账,雷金挺直接就把货拉走了,当天晚上主要是凌国战跟他谈的价格,但钱没到时,货给不给还是雷金挺说了算。

他当时感觉是入套了,就他一个人,而且认为口罩虽然是高仿的但质量还行,就买下来了。

3M9001一个6块钱买了20000个,3M9002一个9块钱买了1500个。

转账只转13.25万元,可能是当时算错了,但是他讲的这个数量和价格是真实的。

他赚了1.6万元到1.7万元。

在铜陵卖了1950个,一个12元,每个赚6元,一共赚了1.17万元;

冯某那里赚了0.6万元;

苗某那里是平价给的,没赚钱;

其他的9001在义乌当地市场卖了,9002卖给了微信名叫“蓝天日化”的人1250个,每个14元,后来退掉了800个。

他愿意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是认可的。

3.被告人凌国战的供述:大约1月25日零时左右,他儿子、江守根带客户来青草镇和雷金挺碰面看了货,说可以。

看完货后,他和雷金挺开始谈价格,也就是在那个时候,他知道是假冒的3M口罩。

最后,他们谈定的价格是带阀的6块一个,不带阀的4块一个,一共要了带阀的1500个,不带阀的17500个,一起是8万块钱。

后来那个义乌的老板钱一直没有付清,到25号凌晨5点才付清,雷金挺自己开面包车把货送来的,跑了两趟,先是下了6箱带阀的口罩,后来钱没齐,过了一会钱来齐了,雷金挺又送来十几个绿色编织袋,一个编织袋里是3箱子,直接装到了义乌人开的商务车上,后来义乌人开车就走了。

再后来他转给儿子6500元,让儿子转给牵线的朋友,转了8万给雷金挺。

义乌人看过货之后,他就知道雷金挺的3M口罩都是假冒的,他还说不能做这笔生意,雷金挺说客户看过货也认同这批货,也没有其他口罩了,他也只有同意了。

一共就获利3万多,还给了其他中间人6500多。

4.被告人凌君的供述:他跟江守根说过这批口罩是高仿的,江守根也跟对方说了,当时那个浙江人也讲如果是正宗的估计要二三十元一只,不会这么便宜。

之前雷金挺跟他说过,他说他家就是做高仿3M口罩的,但是同真的口罩相比区别不大。

浙江人在收购的时候知道这是假冒的口罩,在同江守根谈价格的时候就已经问了这个口罩是不是真的,也说如果是真的,不可能价钱这么低,当时市场上3M口罩的正品最少也需要十五元或十六元一只。

5.被告人江守根的供述:当晚他介绍交易,韩瑞峰给了他6500元,凌君给了他1000元。

当天晚上,凌国战转给他20000元,让他代转给韩瑞峰。

他和韩瑞峰商量自己留了6500元,转给韩瑞峰13500元。

后来他又找凌君要了1000块钱。

当天晚上他知道买卖的口罩是假的,因为那些口罩小包装外面套大包装,外面还套蛇皮袋,就是为了盖住3M的字。

当天晚上交易,浙江买家在看货的时候,他听到凌国战跟王维讲,这些3M口罩是假冒的,不是假的不会卖这个价格。

当时凌君也在旁边也晓得口罩有问题。

浙江商人自己都没说什么,他只是个介绍人,也就没说什么,然后虽然他们都知道这是仿冒的3M口罩,但仍然进行了交易。

凌国战给韩瑞峰20000元,是凌国战和韩瑞峰谈的,他不太清楚,好像是一个口罩抽1块还是2块。

因为王维和凌国战不认识,他就介绍他们认识,韩瑞峰找到他,他找到凌君。

他从合肥回来,准备去市公安局自首,到了桐城之后,铜陵市公安局打电话来叫他去桐城市公安局,他自己去了。

在公安机关他一直说不知道当晚交易的是假口罩,是因为当时不知道后果是什么,心里害怕。

6.被告人韩瑞峰的供述:他在交易当晚就知道那批3M口罩是假冒的,不是正品。

因为那个镇子应该生产不出这种品牌口罩。

除了义乌买货的老板,他就只认识江守根,他让义乌老板自己看货行不行,自己决定要不要,他只起牵线的作用。

他赚了13500元,是江守根给他的。

当天晚上他怀疑这些口罩是假的,当时大家都没有明说,四五天之后他确认了这些口罩就是假的。

(四)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检验资料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抽样笔录、抽样现场照片证明:2020年3月12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对查扣的涉案口罩抽样聘请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口罩进行品牌真伪鉴定。

2020年3月23日,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为涉案口罩外观印刷及产品材质和性能与正品不符。

2020年4月15日,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对查扣的涉案口罩抽样聘请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口罩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2020年4月23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3M9001口罩的检验报告,结论是:该样品按GB2626-2006标准检验不合格;

2020年4月23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3M9002V口罩的检验报告,结论是:该样品按GB2626-2006标准检验不合格。

(五)视听资料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发货记录、微信号的基本信息、好友及群信息、交易记录及对方信息。

2.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及视频光盘证明:2020年1月25日13时30分许,王维通过物流向外地售卖发货的全过程。

(六)搜查笔录、辨认笔录1.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扣押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对王维住所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12栋5单元301室和白色商务车浙G×××**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其居所未发现可疑物品,对其妻冀某的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时,发现她的两部vivo手机内储存有大量转账记录;

并在其车内储物箱及过道上发现七只未拆的口罩(3M-9002V),及其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一部,依法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依法对韩瑞峰租住的洪华小区20栋1单元地下室和黑色别克车浙B×××**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其居所发现口罩(GB2626-2006KN90)一盒,另加散装口罩十一只;

并在其车辆内发现了散装口罩两只。

同时对其随身携带的三部手机进行了扣押。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扣押娄某处的“3M”口罩161只;

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扣押王维的苹果手机一部,白色江淮商务车一辆,口罩7只;

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扣押凌国战的vivo手机一部;

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扣押苗某的“3M”口罩100只;

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扣押江守根的苹果手机一部;

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扣押冯某的“3M”口罩8只;

于2020年2月29日依法扣押韩瑞峰的苹果手机两部,vivo手机一部,“3M”口罩一盒,散装“3M”口罩11只,散装“3M”口罩2只;

于2020年2月29日依法扣押雷金挺华为手机一部;

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扣押吴某带阀的“3M”口罩485只。

2.辨认笔录证明:凌国战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其购买假冒3M口罩上家雷金挺;

凌君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购买假冒3M口罩的浙江商人王维。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本案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雷金挺将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销售给凌国战、凌君,凌国战、凌君又通过韩瑞峰、江守根将口罩销售给王维,王维将该批口罩向社会销售。

各被告人在全国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口罩,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惩处。

在王维、韩瑞峰、江守根共同犯罪中,王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韩瑞峰、江守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

在凌国战、凌君共同犯罪中,凌国战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凌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金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凌国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瑞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守根主动到案,但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凌君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江守根、凌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对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金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四个月零十七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凌国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瑞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江守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雷金挺、王维、凌国战、韩瑞峰、江守根、凌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冬松审  判  员  陈 晶审  判  员  盛丽娜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代)  田 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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